新田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新田,春秋战国时属楚地,秦至汉初属长沙郡(国)。西汉、东汉时期先后属泠道、营道、舂陵县。三国、魏晋南北朝时属泠道、舂陵县。隋时属营道县。唐时属唐兴、延唐、大历县。五代时属延昌县。后晋为延熹县地。自宋乾德三年至元、明时期属宁远县。明万历二年(1574年),设新田营于今龙泉镇(城关)。崇祯十二年(1639年),由宁远、桂阳划地设新田县。新田位于湖南省南部永州市东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2°.02’~112°.23’,北纬25°.40’~26°.06’,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县辖7镇12乡、2个办事处、379个行政村(居委会),总面积1022.4平方公里,总人口37.8万人。县境东接桂阳,直达郴州、广东;南临嘉禾,是能源协作区;西接宁远,为土特产集散通渠;北毗祁阳,通常宁,自古商贾交往频繁。县境南北长,东西窄,地形为向南开口的狭长盆地,呈九嶷山脉与阳明山相拥之势,四面环山,西北地势较高,东南地势较低。境内最高点海拔1080米,最低点海拔200米,大致是五分山丘、三分岗地、二分平原和水面。地下矿藏资源有铁、煤、锑、铅、锌、锰、汞、重晶石、冰州石等15种。全县有河溪沟涧114条,主要河流是由日东河、日西河汇流的新田河,地下水资源丰富,尤以西北部青光岭和大冠岭为最,全境理论水能蕴藏量24421千瓦。地处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域,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明显,年均气温18.1℃,一月平均气温6.6℃,七月平均气温28.8℃,年际变幅为17.4℃~19℃,比湘北地区高1.8~2.3℃。年降水量1425毫米,降水时间比较集中,夏末至冬初少雨,无霜期达288天,年日照1712小时,太阳辐射值111.93千卡/平方厘米,全年蒸发量1446.5毫米,是湖南省四大“温室县”之一。新田山水秀美,景色宜人。境内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景区景点众多且各具特色,主要景区有:南国武当山、大冠岭古民居群、金陵山水古城、县城及城郊人文自然景区。已发现商周遗址48处。建于秦汉时期的大冠岭古堡,堪称“南国第一堡”,气势雄伟壮观。由城区日东河、日西河汇流成泾渭分明的”南桥双碧”,极为奇特。文庙是全省可供旅游的8幢文庙之一。“南国第一泉”——石羊鹅井源远流长,”旱焦尘土流不减、雨倒昆仑量不添”,亦为省里较有价值的一个旅游开发点。青云塔是湖南境内少见的楼阁式砖石宝塔,内有磴道,可拾级登临塔巅,纵目四望,景象万千。